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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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