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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福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福見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延羈押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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