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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瑞晟精密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翁炳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
代 表 人 劉春枝
被 告 李錱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義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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