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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劉彥蘭
被 告 湯清海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3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湯清海妙被訴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35 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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