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交易,115,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進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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