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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范秀香
被 告 陳進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36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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