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交簡附民,28,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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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邱垂炫
被 告 曾肇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12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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