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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柯月雲
被 告 呂紹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155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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