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交附民,2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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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范辰宇
被 告 張峯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訴字第3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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