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交附民,32,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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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建達
被 告 徐聖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2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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