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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郭曉儒
郭昀甯
郭冠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陳煥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4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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