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李錆村
被 告 徐肇集
被 告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金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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