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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周添溢
被 告 魏國龍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53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國龍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 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定於104 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宣判,有該次審判筆錄在卷可佐。
茲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12月3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訴訟狀上本院收狀章戳日期時間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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