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侵訴,37,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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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平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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