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撤緩,3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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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度執聲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珠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2 至3 列之「103 年度訴字第457 號」應更正為「103 年度易字第457 號」、第3 列之「有期徒刑1 年9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1 年(共3 罪)、10月(共7 罪)、9 月(共8 罪)、8 月(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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