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易,44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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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錦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劉文錦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文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其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內出血術後合併顱骨缺損、雙側股骨骨折術後、左側腳趾骨折等傷害,目前遺有認知功能缺損、失語症、吞嚥困難、右側偏癱,雙下肢骨折後仍無法負重,無法執行生活功能,有依賴照護需求,有鹿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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