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易,47,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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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媗
選任辯護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選任辯護人具狀主張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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