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簡附民,2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石建萍
被 告 林秀黎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苗簡字第624 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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