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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重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所為一○四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邱重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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