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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松
具 保 人 饒雅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國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雅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1 萬元,經具保人饒雅倫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324 號卷第56頁)。
二、茲因被告經2 次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復經2 次命具保人偕同其到庭未果,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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