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訴,20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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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淵萍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淵萍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淵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19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52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被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其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7 月27日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乙字第233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被告既因他案在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故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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