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訴,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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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鎮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鎮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前段、第116條均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鎮宇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命自民國104 年5 月22日起羈押。

本院認為本案已於104 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雖尚有羈押之原因,惟依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認以限制住居之處分,足使被告自我約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前段、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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