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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羅豊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秀英
被 告 梁斯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易字第137 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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