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4,重附民,20,2016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魏宏鐘
魏玉渟
魏文彬
兼魏文彬之訴訟代理人
魏玉雅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易字第20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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