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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許凱琦
被 告 孫榮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31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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