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交附民,57,2016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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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龔威元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李勇龍
被 告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71 號業務傷過失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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