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侵附民,4,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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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甲女 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 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 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律師
被 告 汪奕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2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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