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原交訴,2,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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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雄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文雄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文雄因酒駕致死等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649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5 年9 月2 日執行羈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二、茲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 年11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而上開罪名刑期均非短,且被告行為造成被害人李素瑾死亡之結果,可預期將受賠償之負擔非輕,被告又於肇事當下逃離現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之原因存在;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

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5 年12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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