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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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