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原訴,23,2016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達
被 告 謝政臺
被 告 張柔嫈
上列被告等因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聲達、謝政臺、張柔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