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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國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57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共壹點貳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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