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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66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8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零點壹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其上所沾附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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