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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文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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