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智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