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易,871,20170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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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71號
105年度易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傑
王秋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4 之主文欄內,關於「陳信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王秋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信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秋金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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