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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智峯
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智峯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智峯因涉攜帶兇器強盜罪,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5 年3 月29日起羈押,復延長羈押迄今。
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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