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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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