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貴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練貴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海洛因參包(毛重共壹點肆伍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海洛因參包(毛重共壹點肆伍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練貴平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17時20分許,在桃園市觀音區西濱路旁,接連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各1 次。
嗣於同日18時10分許,在苗栗縣○○鎮○○里○○○00號旁空地,為警另案拘提到案,並扣得練貴平所持海洛因3 包(毛重共1.45公克)、吸食器1 組,再於練貴平位於苗栗縣○○市○○路000 巷00號住處搜索,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 支。
至其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果,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