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附民,60,2016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邱德宗
被 告 張明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5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