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5,附民,62,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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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張鐵柱
被 告 黃永佳
胡復鑑
周銘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93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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