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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被 告 湛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6 年度易字第433 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起訴狀附表序號1 、2 、3 、5 、6 、8 (103 年度保險費82,950元部分)、9 (103 年度保險費63,730元部分)所示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湛淑珍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起訴狀附表序號1 、2 、3 、5 、6 、8 (103 年度保費82,950元部分)、9 (103 年度保費63,730元部分)所示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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