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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徐聖冀
被 告 徐宗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辯論終結,並已宣示判決,茲原告於前開言詞辯論終結日後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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