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久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