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單禁沒,4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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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45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就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非制式子彈1 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扣案另1 顆非制式子彈於鑑定時經試射擊發所剩餘之彈殼1顆,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人就該彈殼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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