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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寬福
黃德逢
劉金貴
劉金富
曾忠衡
彭友英
黃明均
黃琳泉
黃明格
黃文信
黃劉金蘭
黃源穆
黃進添
黃瑞亮
張桂霖
范永新
張桂昌
徐阿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5號、98年度選偵字第59號、第63號、第64號、第65號、第74號、第99號;
99年度選偵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收受之賄賂,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寬福、黃德逢、劉金貴、劉金富、曾忠衡、彭友英、黃明均、黃琳泉、黃明格、黃文信、黃劉金蘭、黃源穆、黃進添、黃瑞亮、張桂霖、范永新、張桂昌、徐阿祿等18人(下稱被告黃寬福等18人)均因妨害投票案件,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50號、98年度選偵字第59號、第63號、第64號、第65號、第74號、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案之收受之賄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14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有規定,然「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105 年7 月1 日施行。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亦定有明文,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關於專科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三、查被告黃寬福等18人,前因妨害投票案件,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終結之案號」欄所示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收受之賄賂」(保管字案號詳如附表所載),均已扣案,各係被告黃寬福等18人犯本件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分別屬被告黃寬福等18人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黃寬福等18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供承不諱(詳附表「被告自白(卷證位置) 」欄所載)。
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14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143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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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名 │收受之賄賂(│被告自白│終結之案號│保管字案號 │
│號│ │新臺幣) │ (卷證位│ │(卷證位置) │
│ │ │ │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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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寬福│3,500元 │98年度選│99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0號不│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30│起訴處分書│保管字第1455號│
│ │ │ │頁 │ │扣押物品清單(│
│ │ │ │ │ │見98選偵65卷第│
│ │ │ │ │ │39頁、第190 頁│
│ │ │ │ │ │、第198 頁背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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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德逢│2,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61│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頁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67、190 頁、第│
│ │ │ │ │度選偵字第│197頁)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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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金貴│2,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70│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頁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76、190 頁、第│
│ │ │ │ │度選偵字第│197頁背面)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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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金富│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78│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背面至第│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79頁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84、190 頁、第│
│ │ │ │ │度選偵字第│196頁)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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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忠衡│3,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87│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頁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95、190 頁、第│
│ │ │ │ │度選偵字第│196 頁背面)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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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彭友英│2,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11│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7頁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115 、190 頁、│
│ │ │ │ │度選偵字第│第195 頁背面)│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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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明鈞│2,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 │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120 背面│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至第121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頁 │分書(98年│126 、190 、19│
│ │ │ │ │度選偵字第│5 頁)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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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琳泉│1,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 │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139 至第│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140 頁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144 、190 頁、│
│ │ │ │ │度選偵字第│第194頁背面)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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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明格│1,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 │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129 至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130 頁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136 、191 、 │
│ │ │ │ │度選偵字第│194 頁)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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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文信│1,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 │ │號卷第 │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 │ │153 頁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 │ │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 │ │ │分書(98年│159 、191 頁、│
│ │ │ │ │度選偵字第│第193頁背面)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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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劉金│1,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蘭( 扣│ │偵字第65│字第59號、│院檢察署98年度│
│ │押物品│ │號卷第 │第63號、第│保管字第1455號│
│ │清單、│ │167 頁 │64號、第65│扣押物品清單(│
│ │收據均│ │ │號不起訴處│見98選偵65卷第│
│ │誤寫為│ │ │分書(98年│174 、191 、 │
│ │黃劉金│ │ │度選偵字第│193 頁) │
│ │貴)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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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黃源穆│2,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59│字第59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 │ │號卷第6 │第63號、第│保字第26號扣押│
│ │ │ │頁 │64號、第65│物品清單(見98│
│ │ │ │ │號不起訴處│選偵59卷第8 頁│
│ │ │ │ │分書(98年│、第9 頁) │
│ │ │ │ │度選偵字第│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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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黃進添│2,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59│字第59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 │ │號卷第6 │第63號、第│保字第26號扣押│
│ │ │ │頁 │64號、第65│物品清單(見98│
│ │ │ │ │號不起訴處│選偵59卷第8 、│
│ │ │ │ │分書(98年│10頁) │
│ │ │ │ │度選偵字第│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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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瑞亮│1,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59│字第59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 │ │號卷第6 │第63號、第│保字第26號扣押│
│ │ │ │頁 │64號、第65│物品清單(見98│
│ │ │ │ │號不起訴處│選偵59卷第8 頁│
│ │ │ │ │分書(98年│、第9 頁背面)│
│ │ │ │ │度選偵字第│ │
│ │ │ │ │65號第200 │ │
│ │ │ │ │至20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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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桂霖│2,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74│字第74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 │ │號卷第21│第99號不起│保管字第2 號扣│
│ │ │ │至22頁 │訴處分書(│押物品清單、收│
│ │ │ │ │98年度選偵│據(見98選偵74│
│ │ │ │ │字第74號第│卷第50、52頁)│
│ │ │ │ │53頁正反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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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范永新│3,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74│字第74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 │ │號卷第18│第99號不起│保管字第2 號扣│
│ │ │ │頁 │訴處分書(│押物品清單、收│
│ │ │ │ │98年度選偵│據(見98選偵74│
│ │ │ │ │字第74號第│卷第31、50頁、│
│ │ │ │ │53頁正反面│第51頁背面) │
│ │ │ │ │) │ │
├─┼───┼──────┼────┼─────┼───────┤
│17│張桂昌│2,5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扣押│ │偵字第74│字第74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物品清│ │號卷第24│第99號不起│保管字第2 號扣│
│ │單及收│ │頁 │訴處分書(│押物品清單、收│
│ │據均誤│ │ │98年度選偵│據(見98選偵74│
│ │寫為張│ │ │字第74號第│卷第50、51頁)│
│ │貴昌) │ │ │53頁正反面│ │
│ │ │ │ │) │ │
├─┼───┼──────┼────┼─────┼───────┤
│18│徐阿祿│2,000元 │98年度選│98年度選偵│臺灣苗栗地方法│
│ │ │ │偵字第74│字第74號、│院檢察署99年度│
│ │ │ │號卷第15│第99號不起│保字第27號扣押│
│ │ │ │、48頁 │訴處分書(│物品清單、收據│
│ │ │ │ │98年度選偵│(見98選偵74卷│
│ │ │ │ │字第74號第│第49頁正反面)│
│ │ │ │ │53頁正反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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