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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玄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135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 年6 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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