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易,450,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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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一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705號、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一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張一凡前因竊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裁定准許自民國106 年6 月8 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44 號、第33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其自106 年7 月24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乙字第253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 紙附卷可稽。

被告張一凡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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