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6,簡附民,21,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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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紀尚俊
被 告 梁柏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 年度苗簡字第77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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