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錦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錦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編 號│ ① │ ② │ ③ │
├─────┼───────────┼───────────┼───────────┤
│罪 名│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8日 │105年6月5日 │105年6月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366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 │
│案號│ │ │ │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9號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
│ 實 ├──┼───────────┼───────────┼───────────┤
│ 審 │日期│105年9月20日 │105年12月22日 │105年12月22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9號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
│ 決 ├──┼───────────┼───────────┼───────────┤
│ │日期│105年11月9日 │106年1月26日 │106年1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否 │
│科罰金或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 年度執字第4752號。│106 年度執字第653 號。│106 年度執字第652 號。│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