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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元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元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元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9 、10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元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 、5 、6 、8 、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 、4 、7 、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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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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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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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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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0月11日 │104年7月22日 │104年7月20日 │
│ │ │ │10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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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
│號 │第25880號 │字第3328號(聲請書誤載│字第3328號(聲請書誤載│
│ │ │為偵字第3328號) │為偵字第33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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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125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 │
│ │ │聲請書誤載為第1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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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4日 │105年1月25日 │105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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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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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5年3月23日 │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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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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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第6564號 │第3697號 │第3698號 │
│ │※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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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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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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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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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10日 │104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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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
│號 │字第3458號 │字第3458號 │字第3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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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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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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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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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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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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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第7562號 │第7561號 │第7561號 │
│ │※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
│ │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 │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 │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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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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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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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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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0月19日 │105年2月25日 │105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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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
│號 │字第67號 │第14981號 │字第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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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1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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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1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5月30日 │105年12月19日 │106年1月16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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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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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第8708號 │第509號 │第744號 │
│ │※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8 合併應│ │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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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1月3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
│號 │字第823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27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1號 │
│ ├────┼───────────┤
│ │判決確定│106年1月1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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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第7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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